你好尹律师我是山东淄博周村的,我是2008年1月和单位签订的的劳动合同,签到2010年12月份,合同期为3年,在2009年4月公司经营不善,老板携款潜逃。
单位只给我们交了1年零3个月的保险,后续的保险我们想自己交,但是我们的关系在集体账户内,个人无法交后续的保险,通过有关部门的协调协商我们终于补上了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的保险,并在2013年11月25日和原先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据有关单位说我原先的公司是在2010年3月被吊销的营业执照)因此,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的保险是按单位的五险交的,这样算来,我们交了两年零3个月的五险,想咨询一下,我们这种情况能否领取失业金,按那一年的标准领取?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