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公证后,没有确切的证据,一般是不会原公证的。
公证后,没有确切的证据,一般是不会原公证的。
我公公已去逝,现我居住的房产权人是公公的名字,婆婆还在,公公有两个儿子:我老公和他哥.现在如果我婆婆和他哥都放弃继承,由我老公继承,去公证处做个公证,这个公证结果是永久有效的吗,就是说不管以后发生什么,这个房子都属于我老公的了吗?我所担心的是如果这个顺利做完公证后,我没有及时过户,婆婆又不在了.而在此时老公他哥又要反悔以前做的那个放弃继承的公证.还可以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