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9月4日进入一家服饰公司,2008年3月25日辞职,公司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大家都没有签)平时一天要工作十三,十四个小时,一个星期只有一个晚上不加班,一个月休息一天,从没给过加班费,我和其他几个同事7月份去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办说我们辞职四个月了,超过时效。
让我们去监察部门举报,他们要我们提供加班证据,我们当时是电脑打卡,考勤卡在厂里,公司怎么可能给我们,象我们这种情况还能有什么办法可以维护我们工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