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7月进入现在的公司,2012年12月怀孕,于13年3月因身体不适开始请病假,今年9月妊娠,产假于2014年1月结束,我打算把孩子带到1岁再出去工作。
如果与公司协商,我该如何谈?要求多少赔偿合适?是否有法律依据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