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第一份判决书收到日期为准,对判决书的形成日期的更正只是对原判决书的补正,但关键要看公司第一份判决书收到的日期,国为提起诉讼的是公司.有可能双方收到的日期不一样,但不可能相差太多,感觉有猫腻.《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是一名孕妇 由于妊娠反应大 在医院住了二个多月 后来公司以晚请假为由 说违反公司请假制度 把我开除(可第一天住院我就事先打电话公司主管 并得到她口头同意的 后来去公司补交请假单的)
后来我不服 提出劳动仲裁 第一份裁决书下来7月2日我收到 判公司赔付我15000元 可后来仲裁部门7月12日又来了一张通知单 说更正第一份裁决书最后日期“5月23日改为6月23日” 后来公司7月23日提出起诉 按第一份我收到7月2日算起 已明显超过15日 可法院说以第二份7月12日通知更正为准 我的问题是到底是按第一份裁决书算起还是第二份通知更正算15日起诉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