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有一起三死一伤的交通肇事案,最后定为危害公共安全,三个死亡的受害人没有解剖,卷中也没有尸表照片,鉴定死因的文书只是记录了外表有伤说是符合车祸致颅内损伤死亡,我们提出重新鉴定排除疾病,法院置之不理,请问有必要解剖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