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蓝狐养殖场2013年7月2日半夜2点蓝狐被盗走4只,第二天报案,偷盗者在逃跑时在石棉瓦围成的栅栏上划破了手指,并留下了血迹。
刑警队认为是同为养殖蓝狐的人偷盗的,在排查中蓝狐养殖户张某的左手被刑警发现有划破伤,刑警提取了张某的血样和石棉瓦上的血样,送到了鉴定中心做了dna 比对,9 月鉴定结果出来后张某的血样和石棉瓦上的血样完全吻合。
2013年9月29日张某被刑警队拘留审讯了48小时,张某一直未承认是他盗窃的蓝狐。
检察院认为公安局证据不足,让补充侦查,2013年11月6日张某取保候审,公安局的意见是如果再没有其他证据后,此案很可能不了了之。
因为检察院认为dna 不是直接证据,不能确定张某是偷盗者。
请问dna作为证据不充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