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本人在北京没有指标,用有指标的人买车,车和牌照都用他的名字,但是车辆付款人是我自己的名字。
要是买车前签一份 购车协议,车辆所有权拥有者是甲方我,乙方为车辆登记者,但只是借其名购车,乙方对该车没有任何权利。
同时该车辆所有责任及费用都由甲方负责。同时该车辆所有责任及费用都由甲方负责请问这样的协议可以去公证处公证吗?公证之后是否有法律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