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上海法律咨询 > 合同纠纷 > 

合同有效期已过,但相应合约内容已执行完毕,是否可向对方收款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352431什么是编号?

合同有效期已过,但相应合约内容已执行完毕,是否可向对方收款

我公司于去年10月与某客户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按照合同我公司应为客户提供融资咨询服务、介绍相应资金方并促成融资业务的完成,合同期限条款为去年10月30日至今年8月30日(除此条款外没有其他关于日期延后或者其他的锁定期限制条款)。

我公司于今年6月向客户引荐了相应资金方(当时双方在确认相应资金方与融资金额的文书上有盖章确认过,在文书上列明实际融资金额以最后资金方与客户签约为准),并为其设计了相应的融资方案;由于资金方的客观原因一直到今年10月初才确定了融资金额(比原先计划的金额少了三成),资金方在10月初才向我的客户给出了相应的项目通过的批复,客户于10月中旬与资金方签署了相应融资协议并获得了相应款项。

想咨询一下,按照这种情况,合同的有效期已经过了,但是我们公司按照合同也完成了相应的服务,那我们公司在向对方要求支付服务费用这一点是否在法律上会有歧义或者分歧呢?

咨询者:nieyings...上海
[咨询时间:2013-11-02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李保忠律师
[地区:辽宁-沈阳市
手机:13840508677
积分:375388
]
回答时间:2013-11-02 17:13
李保忠
在法律上会有歧义或者分歧
李亚丽律师
[地区:上海-徐汇区
手机:15021622960
积分:2484
]
回答时间:2013-11-02 20:12
李亚丽
此合同属于居间服务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客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此,不受合同有效期限的限制,你公司要求支付服务费不存在任何法律歧义。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