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需终止合同,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是指合同履行尚未到期时的情况,叫解除,而非终止。
但,不知房东的将理由是什么?依据合同法规定: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你对解除合同有异议,要求继续履行的,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是——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
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供参考。满意请采纳!
倪振杨律师于 2010-10-14 07:51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