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山东法律咨询 > 医疗事故 > 

生育保险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34892什么是编号?

生育保险

您好!我是山东临沂人,我们单位为员工购买了社保,三个月前我生了小宝宝,产前检查费和住院花费8004元,社保报销5442元,另发放了12000的生育津贴。

报销到账后单位要求把社保发放的12000的津贴交回给单位。

请问,单位这样做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违反国家政策,影响了我的合法权益?请给予告知,谢谢!

咨询者:fa135173山东
[咨询时间:2010-10-12
悬赏分:
解答数:4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4
席公民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01014007
积分:6647
]
回答时间:2010-10-12 21:22
席公民
生育津贴是给产妇的,单位不能要!
倪振杨律师
[地区:浙江-金华市
手机:13566782836
积分:47458
]
回答时间:2010-10-12 21:24
倪振杨
这种请款你完全可以要求单位出示“要求把社保发放的12000的津贴交回给单位”的法律依据,没有依据的当然可以不交!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524458
积分:347612
]
回答时间:2010-10-12 21:44
刘子若
单位不能占有你的生育津贴,否则违法。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10-12 23:09
魏国鹏
生育津贴12000元是给你的,单位无权要求你将其交回单位,否则是违法的,你有权拒绝,你有权要求报销全部费用8004元,法律依据是《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二)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第十三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