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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该不该起诉,起诉他什么?是起诉男孩儿还是他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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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该不该起诉,起诉他什么?是起诉男孩儿还是他的监护人?

2010年10月7日下午5点半左右,在大商超市四楼上五楼传送电梯口,一十七周岁男孩儿推着超市购物车(车里坐着大约十六七岁的女孩儿)上了扶梯,我与丈夫推着十五个月大的女儿(女儿坐在婴儿车里)离他一米左右也上了扶梯,到五楼口,男孩儿推不动卡在那里,我和丈夫急忙护住女儿,可传送梯还在向前行驶,男孩儿的购物车把手正对着女儿的鼻子部位,丈夫情急之下帮男孩儿推了一下购物车,这才化险为夷,之后丈夫指责其不应该推着大人坐购物车,男孩儿赔理道歉,可女孩儿从购物车里下来对丈夫动起手来,我将女儿抱在怀里,去阻止,可那女孩却对我动手,情急之下一旁的朋友抱过我女儿(此时女儿已吓得哭闹不停),我去和那女孩撕扯起来(我衣服扣子被其扯掉,身上多处被女孩儿踢到还有脚印,我丈夫小手指出血,身上多处被抓出血印,女儿的鼻梁处也划出一条小口,朋友的手表也在劝阻过程中振坏),我说打电话报警,女孩儿不服说我有胆子就报警,这时超市经警过来问原因,我们说了以后,女孩儿还是出口不逊,说我们打她了,我说扣子,她还说是我自己扯的,经警让我们到超市旁的防损部坐下商谈,女孩儿说话诋毁辱骂我们,我们说等警察来了再谈吧,女孩儿说我们不依不饶,男孩儿说反正他也没怎么样我们还见红了,还说警察来得太慢,让我们推促一下,我们报的110,110说要是着急就让我们自己直接到派出所,经警提议让我们下到一楼等,经警说他们要是不用我们调解,出了大商门就归警察管了,我们同意,下楼时经警也护送我们,这时女孩儿给自己的朋友打电话,一直打还不时的观望,到一楼不料他们拔腿就跑,我丈夫追了出去,从出租车上将男孩儿拉了下来,男孩儿顺事倒地大叫说我丈夫要打人,正巧大商门口也有大商的保安,还让人家保安做证说我丈夫打他,保安不与理会,因为保安听了经警的讲诉,周围的人听了这个过程也给予谴责,这时110的警察到来问清原因,同时赶到的还有女孩打电话叫来的四五个女孩子,警察让上车到派出所,进了派出所后男孩儿说他有心脏病,警察让其到问话室躺下并对其问话,女孩儿的几个女朋友也进了派出所,还用话语诋毁我们,我们也没有理睬。

警察让男孩儿给家长打电话来一下,其家长不来,警察又看到了我女儿鼻梁处的划痕和我丈夫身上的破损处,警察告诉我们这属于民事纠纷,把男孩儿的资料调出来给我们,让我们起诉,并放了男孩儿,在派出所门口,男孩儿还扬言说他未成年现在就是用刀把我丈夫杀死也没事,这话当时的警察也有听到。

我们回家后,晚上女儿发烧,不停哭闹,让当医生的朋友看,说是惊吓。

第二天我们打电话找到男孩儿的父母与其见面,没想到见面他们一行来了四人没有谈几句他们就对我们辱骂,我们怕事情有所恶化我们便转身离开,他们还继续漫骂侮辱我们人格。

咨询者:fa134932黑龙江
[咨询时间:201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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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6
倪振杨律师
[地区:浙江-金华市
手机:13566782836
积分:47458
]
回答时间:2010-10-11 08:05
倪振杨
还是该报警处理,或者自己起诉维权!
李红伟律师
[地区:辽宁-大连市
手机:13009422535
积分:10348
]
回答时间:2010-10-11 08:53
李红伟
1,您可以起诉该男孩侵权,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该男孩的监护人是作为其法定代理人。
2,同时如果有证据证明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也可以起诉商场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李顺涛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436666269
积分:1830
]
回答时间:2010-10-11 09:37
李顺涛
令人和气愤,建议保留证据起诉他们。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10-11 10:37
魏国鹏
1。男孩是未成年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责任应该由其父母承担责任,你可以起诉其父母承担监护责任。你可以起诉他的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对方侮辱、辱骂你们,你们可以要求支付精神赔偿金,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524458
积分:347612
]
回答时间:2010-10-11 14:29
刘子若
向法院起诉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陈志超律师
[地区:湖南-长沙市
手机:13549651496
积分:7889
]
回答时间:2010-10-11 15:33
陈志超
起诉小孩,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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