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居间协议约定的首付已付,但是乙方“10月15日左右支付剩余房款”和“双方定于9月15日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没有履行。
现乙方接到公积金中心通知可在10月24日办理过户手续。
请问甲方现在是否可以终止协议的履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