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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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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34679什么是编号?

离婚财产

我与我老公要离婚,但是他在外瞒着我欠的债,我不知情也要还吗。

咨询者:fa122300福建
[咨询时间:2010-10-09
悬赏分:
解答数:6]

最佳答案

田国军律师
[地区:重庆-涪陵区
手机:13340376558
积分:7299
]
回答时间:2010-10-09 10:18
田国军
你好,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关于一方婚前所举债务问题 一方婚前所借款项,债务一般应认定为个人债务,由债务人个人负责偿还,如确系用于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关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债务问题 1、向公民个人的借款,即债权人系个人的债务认定原则 (1)以双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个人诸如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外),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虽然借用时只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都有家事代理权,对债权人来说,尽管债务人是个人署名,但属于典型的表见代理行为。因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以双方共同名义所借,且言称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但借后确系用于一方个人使用,在没有向债权人声明并经同意或未经债权人追认的情况下,属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为对债权人无效,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防止夫妻一方以此为借口逃避债务。 2、向银信部门的借款认定原则 由于银行或信用社系专门的金融机构,其出借金钱有一套较为完整的手续,如借款时间、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及利息的计付、还款期限、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法律责任等,在借款合同中都有明确的约定。因此,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如对此债务发生争议,应以合同为依据确定借款的性质、本息,以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的清偿方式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3、向夫妻一方亲属的借款。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一方的亲属的借款,如另一方无异议的,应当予以认可,并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而对一方提出,另一方否认,除非借条是作出否认的一方出具的,一般均不予认可。这主要是考虑到由于债权人与另一方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双方极易串通假造借款,损害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以求加重对方的义务而使已方多得财产,不分担或少分担债务。当然,如借条系双方签字或非亲属关系的另一方签字形成的债务,一般情况下,即便另一方矢口否认,法院亦应予以认定,并判令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义务

回答

5
刘亮亮律师
[地区:河北-廊坊市
手机:13911111111
积分:284
]
回答时间:2010-10-09 10:11
刘亮亮
如果借来的钱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可以不还。
陈广律师
[地区:辽宁-大连市
手机:
积分:612
]
回答时间:2010-10-09 10:11
陈广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以对方知情为必要条件。
徐进明律师
[地区:黑龙江-大庆市
手机:13159837500
积分:3778
]
回答时间:2010-10-09 10:35
徐进明
根据你说的情况以及有关法律规定,
关于一方婚前所举债务问题,一方婚前所借款项,债务一般应认定为个人债务,由债务人个人负责偿还,如确系用于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关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债务问题
1、向公民个人的借款,即债权人系个人的债务认定原则
(1)以双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个人诸如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外),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虽然借用时只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都有家事代理权,对债权人来说,尽管债务人是个人署名,但属于典型的表见代理行为。因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以双方共同名义所借,且言称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但借后确系用于一方个人使用,在没有向债权人声明并经同意或未经债权人追认的情况下,属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为对债权人无效,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防止夫妻一方以此为借口逃避债务。
杨汉卿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8611337988
积分:11931
]
回答时间:2010-10-09 11:01
杨汉卿
一方婚前所借款项,债务一般应认定为个人债务,由债务人个人负责偿还,如确系用于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http://www.bjxblawyer.com
倪振杨律师
[地区:浙江-金华市
手机:13566782836
积分:47458
]
回答时间:2010-10-09 11:07
倪振杨
如果不是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经营的支出的可以不承担。
但一般需要你自己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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