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大二与广州铁路局签定就业合同意向书和三方就业协议,今年大三,10月初到广州报到实习还未接受培训.由于个人原因不想实习而是回学校上课,却被单位和学校告知如果走就要赔偿3000元,请问我签的东西有法律效应 ?或者需不需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