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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根据我的特长和当时镇政府的需要,政府有关领导把我从一个大型国有企业调到了政府城管部门,所有的人事关系都一并转到了镇政府,当时签定了政府内的城管部门的一年合同,(合同规定除工资仍保留原企业级别外,其他福利待遇和政府工作人员一样享受}。
时间过去了20多年,政府领导换了一任又一任,我的工作岗位也换了几个部门,但我一直兢兢业业的努力为政府工作,从没计较过个人的得失,但没有哪一任领导叫我续签过合同。
我也一直在政府工作到现在,可我的福利待遇却没有和政府其他工作人员一样享受,尤其是医疗保险,我也争取过,要求过,可领导都推委是前任领导的事,而当我把前任领导的证明出示后,他们又有了其他托词,就这样一直拖着。
我想咨询一下,政府部门这样做是否违法违约,那一纸合同是否还有效,我是否能要求单位履行原合同规定?我到底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指教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