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同事吃完饭,也喝酒了。
骑摩托车带着同事,二人在机动车道顺行,后在途中发现逆行的骑自行车妇女,因为双方正面即将发生碰撞,后躲闪不及将对方刮倒。
122交警大队赶往现场后,我被带走做笔录。
后经交警队酒精测验是饮酒驾驶(60%),做笔录,对方妇女嘴部缝了两针现住院疗养,天天打消炎针,无大碍,均为皮外伤。
我和同事二人皮外伤,无大碍。
对方现想讹诈,提出私了,并赖在医院不走,并提出误工费一说。
如果经公处理,我应负多大责任?
我的是雅迪燃油助力车(小踏板),应当属于机动车范围吧?没有摩托驾照,但有c1驾照。
我已替她垫付了1000元的费用,不打算继续给她垫付了。
我的身份证和摩托车都在交警队里扣着。
但饮酒驾驶这种"机动车"不知道是否定多少责任了。难道她是弱势我就得负全责?
她逆行的怎么算?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