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具有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主体资格”的退休人员,为了生活再就业时,在与应聘单位不属于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如何维护作为“具有实际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权益呢?还是可以理解为,退休人员根本就没有权益需要法律去保护,再就业本身就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