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错,劳动合同法仅保护劳动关系。退休人员(无论是否本单位退休)不具有劳动法中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与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这个问题是没有任何争议的,你就不用自己解释和理解了,没有任何意义
我理解既然劳动合同法仅保护和适用于劳动关系,那么退休人员与“非原退休单位”(注意:不是原退休单位,而是应聘到社会正规企业,而且也不是私人雇佣)之间的形成的劳务等关系应该同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应当都是“在职职工”,同样应该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因为对于用人单位来讲,无论从业者的身份各异,但是作为劳动者来讲权益时同样的,不然企业不就有了可以逃避劳动法管辖和制约的真空地带了吗?不知我的理解对否?或者有哪些偏误,请指正沟通,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