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重庆法律咨询 > 劳动纠纷 > 

应届毕业生试用期辞职是否应缴纳招录费?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33991什么是编号?

应届毕业生试用期辞职是否应缴纳招录费?

我是2010届应届毕业生,现在一国有企业上班,在试用期期间提出辞职,然而企业却要求缴纳3000元的招录费?

招录费应该是在试用期后才开始算的吧!我试用期还没有到提出辞职,然而企业却要我缴纳招录费!

这个是不是不符合劳动法?

补充说明:
但我所签的合同里面规定得有招录费这一项,他是这样写的“如果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招录费三千元整”。我现在还在试用期甲方说我还是要交,这个有根据吗?
咨询者:fa133507重庆
[咨询时间:2010-09-26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9-26 14:49
魏国鹏
劳动法规定公司无权以任何形式借招工名义收取钱财,你有权到劳动局举报要求撤销,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524458
积分:347612
]
回答时间:2010-09-26 22:01
刘子若
属于乱收费行为,不合法。
庙加艳律师
[地区:安徽-合肥市
手机:18655155913
积分:243
]
回答时间:2010-09-27 20:40
庙加艳
答:你不用支付任何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规定的无条件解除权。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