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男男和李女女是夫妇,刘男男87年去世,去世后不久,他的单位给分一套房子,由李女女一人居住,他们有三个儿子,都各自成家,刘男男单位让职工购买房子,1993年李女女第一次交房款2000多元,1999年第二次由她的大儿子交房款6000多元,刘男男单位说这次交款是购买了全部产权,李女女并在1999年立了公证遗嘱,明确指出将来把这套房子给大儿子,2003年,李女女去世,大儿子现在要把这套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但老二,老三不配合,说遗嘱有问题,他们俩认为:
1, 这套房子是父母的,父亲还占一份,他们能分父亲的这份,而且第一次交款是写的父亲刘男男的名字,
2, 遗嘱上的字是大儿子书写的,不应该大儿子写,他是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有利害关系,虽然是公证遗嘱,但只能是李女女自己亲自写
3, 遗嘱是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时立的,还不应该算是李女女的全部产权,立这种房子遗嘱,应该必需有房产证,当时房产证还没有发下来的,
4, 遗嘱中说的房子面积与房产证的面积不一样,差0.32平方来,
5, 大儿子书写的遗嘱的日期写的是199年,少了一个9字,虽说公证书上写的是1999年,所以说这个遗嘱无效,
大儿子解释说;
1, 父亲刘男男是在房改前就去世了(87年),1993年虽然母亲弟一次交款是写的父亲的名字,但这是父亲单位开收据时,他们要根据父亲的资料查找,所以收据是写的父亲刘男男的名字,
2当时立遗嘱时,是大儿子陪着去的公证处,母亲李女女已写了个草稿,公证员说写得不全面,又在草稿上修改后,由大儿子重新抄写了一遍,把抄写好的让母亲刘女女看了同意后,在上面按的手印并签字,一切都是在公证员跟前做得,公证时公证员也没有说大儿子不能抄写,
3,1999年,弟二次交房款,父亲刘男男单位说这次交款是购买全部产权,交了款才给去办房产证,母亲是在弟二次交房款后和办房产证还没发下来之间立的公证遗嘱,当时把俩次交房款的收据给公证员看了,这也算是财产证明吧,虽然当时没有发下来房产证,但也应该能证明已是全部产权了。
4,房产证没办下来时,原来记录的是建筑面积40.05,所以立遗嘱时,就按刘男男单位原来登记的面积写的,房产公司办房产证时,他们要重新合对面积,所以房产证上写的面积是48.37平方米。
5,公证书上明确写得日期是1999年6月18日是,遗嘱上写的是199年6月18日,确实是少写了个9字,但也能判断是1999年立的,,因为1999年交的弟二次房款,2000年发的房产证,遗嘱是在弟二次交房款后和房产证发下来之间办的,只能是1999年,不会是其它年的
请问有关专业律师这份公证遗嘱是否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