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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院的医生该不该对她们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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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院的医生该不该对她们的行为负责

我老婆去年年底怀孕的,预产期市今年的九月份,在怀孕的期间一直在县医院做b超以及必要的检查,医生一直都说没事,挺好的……我们一家人满怀希望的等待宝宝出生的那一刻的到来,今年七月十几号我老婆肚子总是疼的难受,就赶紧去县医院检查,做了个彩超说孩子的胸腔有积液,他们不敢收,让我们去保定检查,然后我们去保定,转过天来又去的北京,最后在北京妇幼保健院检查后医生建议把孩子引产,天啊,当时的心情多么的难受,当时孩子可都八个月了啊,最后没有办法,只能做引产,检查的结果是说我老婆的血型是阴性的,可能发生了溶血症,但是我不明白的是就在她肚子疼的厉害的前几天我们刚去县医院做的检查,当时也化验血了,也做b超了,怎么就没检查出来呢?难道溶血症和胎儿胸腔积液就在短短的两天时间都同时发生了吗?我们在怀孕期间的各项检查都白做了吗?医生是干什么吃的?难道你们看不懂化验的各项数据和不合格?我真的快被你们气疯了,希望有懂法律的朋友帮我一下,去县医院检查的票据还有各项检查的结果我一直都留着呢,必须得要个说法,否则我对不起我没出生的孩子…………

咨询者:fa133158河北
[咨询时间:201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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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3
袁晓东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521853315
积分:4742
]
回答时间:2010-09-22 17:25
袁晓东
显然医院是在前期的检查上存在过失的,这个需要做相关方面的鉴定,可以追究医院的责任。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9-22 17:39
魏国鹏
医院没有尽到安全谨慎的义务,没有及时把正确的诊断结果告知你,造成了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构成了医疗事故,你有权进行索赔,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规定: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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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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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亮亮律师
[地区:河北-廊坊市
手机:13911111111
积分:284
]
回答时间:2010-09-24 09:38
刘亮亮
您好,可以起诉医院,要求承担医疗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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