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悉“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再从事工作就不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没有经济补偿金等”,我所说的退休人员是指到另外的企业再就业时,同样签有劳动用工协议,怎么能从劳动法保护的范畴中剔除了呢?即使是在原单位返聘,也是事实劳动关系,难不成还成了义务贡献了?寻求准确答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