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广西法律咨询 > 其他 > 

征地分配争议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33650什么是编号?

征地分配争议

律师,你们好!我是广西南宁市邕宁人,今年政府快环路征地征到我家地,这块地是80年代我家人开荒耕种的,当时村队没有分配到户,现在村队收回作集体,补偿协议都是村队集体代表去签字的,我想问:这种情况,我家这块地能得到什么补偿呢?在补偿中: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我们能得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吗?

补充说明:
我想问:我家能得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吗?
咨询者:fa132810广西
[咨询时间:2010-09-19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9-19 11:31
魏国鹏
你家的土地可以得到下列补偿,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524458
积分:347612
]
回答时间:2010-09-19 11:49
刘子若
你们可以获得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
潘学平律师
[地区:广西-柳州市
手机:13737216352
积分:1696
]
回答时间:2010-09-22 11:18
潘学平
你们可以获得青苗补偿费,其他应该给村委。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