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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学生在午睡其间发生溺水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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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33595什么是编号?

而学生在午睡其间发生溺水身亡

校方要求学生必须在校睡午觉。而学生在午睡其间发生溺水身亡,其间校方负有那些责任?

1.学校要求学生在12:30必须到校午休。

2.根据监控录像学生在12:20进校,又过了2分多时间又出校,而学校门卫未加以阻止

3.校方要求学生在校午休,校方应在12.30进行对学生的一个点名确实人数是否刀气,而家长接到校方发生事故的通知是下午14时。

请问根据以上情况,校方在此事故中,负有多大的责任,那些责任。是否做出相应的赔偿,哪些赔偿?

谢谢

咨询者:fa132718四川
[咨询时间:2010-09-18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刘子若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0524458
积分:347612
]
回答时间:2010-09-18 14:24
刘子若
学生溺水身亡是意外事件。但学校负有管理不力、监护不严(学生进校后又出去门卫未阻止,未对午睡学生点名)的责任。学生本人也有责任。我认为学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生次要责任。
邓赞林律师
[地区:湖南-娄底市
手机:15073829368
积分:5284
]
回答时间:2010-09-18 14:49
邓赞林
学生溺水身亡发生的时间是学校规定的午休时间,在此期间学校负有管理义务,而学校在学生进校后又出去门卫未阻止,未对午睡学生点名,学校具有管理不力、监护不严的过错。另一方面,学生本人也有违反校规的过错。所以我认为学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生承担次要责任!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9-18 16:04
魏国鹏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监护的义务,应该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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