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拆迁的时候,老房子里有4个户口,分别是我和我的兄弟一家三口,其实我兄弟一家根本没和我一起住,这个房子我一人住了十几年了。我妈是为我们借房子的人,就是产权人。到了拆迁的时候我妈没跟我商量,将四个户口分到的房子全部一个人拿到手了。房子到手后我妈住着,说将来就全部送给我兄弟了。我知道后不同意,结果我妈却要求说给我一万三算是一个户口的名分。吵闹下,我当时签下了字据,答应拿一万三。字据的字是我爸写的。字据内容如下:
字据
我原来住的房子动迁时,我拿了12000的户口名分和1000块的动迁费,以后不再来纠缠了。
日期x年x月x日
签名xxx
签名xxx
有这张字据我还能要求将来有四分之一的财产吗?打官司必输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