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两个以上主体的联运合同,可以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合同法》 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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