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不可以利用被告对合同理解力的欠缺而对被告进行欺诈,被告是在认为1.5万元是偿还共同债务的情况下,才和原告签订离婚协议的,该补偿金不是支付给原告的,而是偿还给债务人的,原告私自更改协议的内容,将其变成是给原告的补偿金,对被告构成了欺诈,而被告在没有看清该协议的内容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属于重大误解,被告在这次诉讼中有权提出反诉,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解除离婚协议,法律依据是《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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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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