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我刚入职现在的单位,办公室同事休产假4个月,单位让我在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职工作之余,全面兼任了同事的工作,而后以办公室工作分工不分家为由不支付任何报酬。
那时候我刚入职,既没有拒绝,也没有约定额外工作量的报酬,今年单位因为法人变更,新上任的领导无故通知我:单位决定单方面提前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并只向我支付补偿金。
就以上这么个情况,想向各位律师咨询我能否主张:补偿金+双倍的赔偿金+代通知金+适当追偿以往额外工作量的报酬+直接经济损失(因为单位提供住宿,所以我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年限内将自有房屋对外进行了出租,现在单位单方面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后,我没有了住的地方,若收回出租房屋将面临着应收房租的损失和向中介公司毁约赔偿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