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河北法律咨询 > 量刑 > 

盗窃罪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331366什么是编号?

盗窃罪

2009年盗窃13万货物,现在法院判刑,请问应执行2009年的标准,还是执行2013年的量刑标准,谢谢。

咨询者:fa509263河北
[咨询时间:2013-09-06
悬赏分:
解答数:5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5
赵井燕律师
[地区:辽宁-沈阳市
手机:13019349228
积分:231869
]
回答时间:2013-09-06 11:14
赵井燕
应当执行新标准。
闫建秋律师
[地区:河北-石家庄市
手机:18932918019
积分:84478
]
回答时间:2013-09-06 12:15
闫建秋
从旧兼从轻。
岳建民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001133676
积分:50633
]
回答时间:2013-09-06 19:33
岳建民
从旧兼从轻,应适用现行标准。
高宏图律师
[地区:河北-保定市
手机:15830856666
积分:37017
]
回答时间:2013-09-06 22:20
高宏图
从旧兼从轻
王林律师
[地区:河北-保定市
手机:13463270151
积分:12905
]
回答时间:2013-09-08 09:47
王林
你好,从旧兼从轻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