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10年前已为一家日资公司广州代表处代理雇佣,包括工资、社保、劳动合同、招聘等服务。
但现新劳动合同法新修订的劳务派遣的资格条件已变更了,我公司的资格达不到规定条件,请问我司算违法吗?应该怎样解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