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我伯父的房子通过析产分家的公证书的确认得到的,2011年他去世后,遗赠给了我。
我有法院的判决书归我所有。我有法院的判决书归我所有2012年此房拆迁。我有法院的判决书归我所有2012年此房拆迁2012年5月我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上交了房屋。
2013年8月,拆迁公司告诉我说我的房子被一个叫刘洋的人在2009年将房子交到了拆迁房屋指挥中心并且签了补偿协议了(当时此房并没有列入拆迁范围)。
刘洋用的是房屋租赁证是2000年4月1日办理的。刘洋用的是房屋租赁证是2000年4月1日办理的租赁日期是2000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承租人的名字是划了别人的名字改成刘洋的的,改后的地方没有加盖公章。
请问刘洋与拆迁公司签订的协议有效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