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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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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32944什么是编号?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愿意出租坐落于xx位置的房屋(面积约580平方米)给承租人,以附图划线为准。

租赁期为五年(定五活二另议),初定五年(即从二零一零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止),如出租人没有特殊情况,后两年(即从二零一七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止)继续出租给承租人。

补充说明:
想请问各位律师:1.上面这条合同条款中的(出租人没有特殊条款则继续出租给承租人)的特殊条款如没有约定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有哪些条款属于特殊条款;2.若图纸中的约定面积580平方米(即图纸中所画出的面积)实际测量少了有100平方米,承租人是否可以以此条款视为合同无效,租赁法是否支持!谢谢
咨询者:fa131482广东
[咨询时间:2010-09-06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吕成律师
[地区:上海-金山区
手机:13865095634
积分:116
]
回答时间:2010-09-06 23:09
吕成
对于哪些情况是特殊情况没有约定的补充约定,合同本身有效。
如果实际测量的面积减少,承租人不能认为合同无效。合同仍然有效,但相应的内容需要做变更。
韦锋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市
手机:13692131086
积分:495
]
回答时间:2010-09-07 08:13
韦锋
若图纸中的约定面积580平方米(即图纸中所画出的面积)实际测量少了有100平方米,承租人是否可以以此条款视为合同无效?

不可以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变更租金等。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9-07 11:26
魏国鹏
1。合同没有对于特殊条款进行明确的约定约定,视为约定不明,可以继续租给承租人。
2。房屋的实际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面积,这样的合同对于承租人是显失公平的,承租人可以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合同,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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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国鹏律师于 2010-09-07 11:27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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