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半个月的损失不是你造成的,其单方对新承租的人承诺免除半个月的房租,二房东无权要求你承担。二房东扣掉你1000元属于违约的行为,你可以二房东对该房屋无出租权为由,要求退还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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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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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是这样的,我今年三月二十四号跟二房东签订合同,到九月二十三号,(商业用房)我们合同到期,因本人个人原因,房屋不在续约。
我们在7月份已通知二房东不再续约,我们会将剩下的时间将房子进行转让或出租。
房东同意,但是我们自己一直未出租出去,到今年8月中旬,二房东将此房屋出租出去,我们昨天也将剩余房租和押金退回。
但是昨晚二房东又给我们打电话,说她给了人家半个月的免租期,也就是这半个月没收人家钱,但是退给我们的钱是从她与新承租人签订合同日期退还的(8月25日签订的)。
这半个月的损失(8月25日到9月8日)应该我们来付,要求我们退还半个月的房租。
我们在她手里的总共连押金带剩余房租就剩下5000元左右,她自己找中介未与我们商量,就给了中介费1000元,这个在退还我们房租时又扣掉我们1000元了。
现在又说给了人家免租期,请问,这笔钱我们从法律角度来说,应该给她退回去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