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是广西北流市白马镇睦雍村人,因一些小事与邻居发生口角,邻居就用铁锤打穿我朋友的楼顶,洞口有1米长,0.5米宽,当时已报警,派出所的人1小时后到现场处理,其处理结果是因其邻居是70多岁的人了,无法追究责任,这样正确吗?如果这样,70多岁的人就可以杀人放火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