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在企业转制时我们三人入了股,放在该公司股东冯某某的名下(用他的名字),但公司将股份收据分开开具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收据一直由我们自己各自保管。
当发现他侵吞我们的红利,房子等时,股份收据因企业停业而被公司收回。
这样我们就没有股权证据了,多次跟他交涉无果。
我们也曾去他家理论,没进他家的门他就报了警,在派出所所长进行调解,当着所长和我们的面他承认股份是我们的,还答应还我们的股份收据(派出所有录像)。
后然我们去派出所好几次,都没有给我们(在派出所调解只有一人)。
派出所说这是民事纠纷不属公安机关管辖。派出所说这是民事纠纷不属公安机关管辖我们该怎么办?可以起诉吗?还要怎样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