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权。
我们是故意伤害案嫌疑人的家属,百忙中给您们添麻烦了,但也是迫于无奈,因为该案事实和证据存在严重问题,如果继续下去将形成冤假错案。
一、受害人的伤不是嫌疑人造成的,而是她自己摔倒时手着地造成的。
我们有的是现场目击当事人,亲眼目睹受害人扬沙时不慎倒地,左手着地后造成伤害,根本不是嫌疑人用手掰拧所致。
我们向当地医院了解被害人的伤情,并拿着她的受伤照片找邢台市骨科医生咨询,完全确定她的伤是手着地才能形成,手掰、拧根本不能行形成粉碎性骨折。
为此,我们通过律师向邢台县公安局、邢台县检察院提出对被害人致伤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到现在没有明确答复。
二、受害人的证人王绍波、陈红叶所作证言均是伪证。
证人王绍波经核实,其亲自承认案发当时他根本没有在现场,我们向县公安局刑警队、邢台县检擦院起诉科提供了对王绍波的谈话音像资料;证人陈红叶系受害人被害人丈夫的亲妹妹,她当时也没有在现场,有多人可以证明。会宁派出所询问她时,陈红叶还故意回避她与受害人的亲属关系,冒充乡亲关系作伪证,误导公安机关办案。
公安局多次通知证人王绍波当面调查案情,王一直推脱,至今未与办案人员见面。
为了客观、实事求是搞清案件情况,甄别双方当事人及证人所述内容真假,我们委托律师向邢台县检察院提出对嫌疑人、受害人及证人进行测谎实验,邢台县检察院尚未答复。
综上,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得出的案件事实存在严重错误,据此进行起诉,必将形成冤假错案,恳请关注此案,督促办案人员依法查清案件真相,维护法律的客观、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