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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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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324450什么是编号?

劳动合同

2011年11月到现公司工作,是由前公司(总公司在济南的分公司)转到现公司(山东代理商)的,当时到现公司的时候要求公司给予签订劳动合同,但现公司拒绝了。

之后再2012年6、7月份的时候公司要求签劳动合同,但签订时候必须是从入职日(2011年11月)开始,我觉得这样不合理所以要求从当时实际日期签合同,就这样直到2012年12月份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公司的压力,合同起止日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

签订合同之后公司又要求签了一份协议,协议大体内容:因为前公司合同未到期所以签订日期为2012年10月1日。

请问这种情况下能否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给予赔偿2011年11月至2012年9月期间每月双倍工资的赔偿。

休完产假后能否申请哺乳假,如果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公司能给什么补偿。

咨询者:momom山东
[咨询时间:2013-08-10
悬赏分:
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江有律师
[地区:广东-东莞市
手机:15019041563
积分:183
]
回答时间:2013-08-10 10:13
江有
请输入解答的内具体详细的你可以通过电话或到本律师办公室来咨询,本律师将免费为你提供解答!我是东莞专业法律专家;律师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浩宇大厦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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