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我出租了一套房子给对方,当时因为租期相对比较长(二年),所以我们以很低的价格租给了对方,由对方负责水电和物管费。
在出租的第4个月对方说不租啦,并说在5个月时退房。
要我们退还他的押金和一个月房租(对方已付6个月房租)。
我们与物管联系后发现对方没有交过物管费,我们要求对方去交,对方说因为要退押金和房租所以相抵,不同意交物管费,并要求我们退他们押金和房租减去物管的费用。
不然不交出钥匙(对方已经把门锁换了)。不然不交出钥匙(对方已经把门锁换了)请问他这样做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