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与a公司签订合同后,因为订单号发生变更,随即进行变更,
签订的文本中 文本抬头及文本尾部盖章处均写的是供方(我司)、需方(a公司),而中间变更内容处写的买卖双方于何时签订的***合同因订单号发生变化,由....变为....原合同其它条款不变。
这样的变更有效么?
同一个合同中是否可以供需双方与买卖双方同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