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我们一共12人,准备申请劳动仲裁,工作时间4个月到1年不等。
就拿我说,我是2008年3月31日入职,到今天2009年1月11日。公司为应付年检在2008年12月28日与我们签定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没有提到任何保险金,不注明加班费,也没有在合同中明确休假等,而且,这份合同的起始时间是2008年12月28日,没有将我们之前的工作时间写入。是不是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算作一份补签合同?
我们的月工作时间为240小时。另一批人月工作时间为350多个小时。但是公司从来不给加班费用,说那是不可能的。
我们手上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和这家公司的劳动关系,有证据证明我们最早是什么时间到这家公司上班的。所以,我们想申请联名仲裁,要求撤消这份合同,并主张公司支付我从2008年5月至2008年12月27日期间的双倍工资、保险金及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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