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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任定书下来后,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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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任定书下来后,怎么赔偿

我们家次要责任(电瓶车),对方主要责任(货车)发生了碰撞,

货车没有受损,电瓶车需要修理,我们家人现在还没有脱离危险,医药费是我们付的,(对方不拿钱,等保险公司的钱)

请问,1我们付次要责任,医药费也是按照主次责任付的吗?

另外我们家人肯定是重伤,请问关于这个重伤赔偿也是按照主次责任分担吗?

这个案例中还有别的方面赔偿的吗?

谢谢!

咨询者:fa130304安徽
[咨询时间:201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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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2
王献锋律师
[地区:北京-丰台区
手机:
积分:5463
]
回答时间:2010-08-25 17:04
王献锋
关于赔偿,属于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是不按照比例划分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主次责任赔偿。交强险的医疗费责任限额是一万元、财产损失是2000元,其他的项目十一万元。如果你是损失对应的上述各项目够赔偿的话不用按主次责任划分,超过的部分按主次责任确定对方的责任。
如果伤者的伤情较重,应当做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构成伤残的可以根据伤残等级要求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需要安装假肢的,有假肢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假肢费都在十一万的保险限额内。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8-25 18:16
魏国鹏
所有的赔偿费用先由车辆的交强险赔偿,交强险是不区分责任的,全额赔偿,不足赔偿的部分,按照下列原则赔偿:
1.医药费是按照双方责任的比例来承担的。
2.重伤的赔偿费用也是按照比例来承担的,这是法律规定的赔偿原则。
3.这个案子的赔偿明细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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