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朋友共三人为一人做了借款担保,此人后因非法吸收公众财产被公安立案羁押在看守所一年,且当时我只知道其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后知其用于部分高利贷偿还,已资不抵债,现当地政府已介入,债权人以恐吓、威胁手段向我索要款,请问我的担保有效吗?我应怎样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