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面试时口头约定的是1个月,工作了1个月之后签合同时,厂方没有填写试用期限。再过一个月之后(已经递交了辞职书,在厂方没有批准、同意的情况下,为寻求解除劳动关系而旷工3天后)合同书下来了。我认真的一看,发现合同书背后:甲、乙双方确认签字盖章的日期是2010年6月18日(打印的日期),而我是2010年6月26日进厂的。更可笑的是实际上签合同的时间是7月16号。
请问:
1、这份合同可否有效?
2、这份合同可否因当初没有填写试用期限,而还存在欺骗?
3、我可否因为不适应该厂每天超时加班(我可以出具加班时间的照片证据),而向厂方提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4、厂方每天(每周6天)加班3.5小时,但已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了加班费。可否依旧存在违法?
5、今天上午与人事经理交涉时,她再一次表明态度:你旷工了3天,已算是自离了,自离是没有一分钱工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