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公司销售人员,在调离原来管辖的业务区域时,辖区经销商向公司投诉我收了他的货款,并找来了他的一个徒弟作证(他的徒弟有一张原来还我私人借款的一张银行打款单,当时借钱时我没有要他给我写借据),因此公司就扣留了我的工资,要我提供没有收钱的证明,才能够给我发工资,我本来就没有收钱,还要我提供没有收钱的证明?这算什么理?
请问律师同志,我该如何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