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事情:7.16号与公司签合同时,见合同上试用期限空格处没有写明多长试用期,也没有写“无”,那时同事还有办公室的文员都说试用期限是三个月。
我怕她们将合同书收上去以后试用期限他们想写几个月就可以写几个月。
我当时留了个心眼,就将试用期限有空格的一面用手机拍了下来,一个多月以后,也就是前天8.19号,我个人由于身体素质原因,不能每天都加班到22:00而向公司递了辞职单,没想到真被我料中了:主管要我一个月以后走人,理由是我的试用期限一个月已经过了,我找他们理论,他们不承认说没有那回事。
我手上有那时拍的照,上面的试用期限一栏是空的,还有一点,合同上规定的工作时间是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星期至少休息1日,可实际上几乎每天都加班到22:00(3.5小时)一个月仅22天加班累计都能达70-80小时,另外星期六星期天加班累计也有50多小时。
我为了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至今天止,我已经旷工两天了,他们说我已经自离,没有工资了。
我该怎么办,那张照片和合同与实际不符的工作时间对我有没有帮助,有没有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