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诈骗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退赃。
去年7月蒋某在其前夫不知情的情况下指使陈某冒充其前夫在贷款手续上签字,将其前夫的一处房产抵押绐银行,贷款35万。
蒋某无力归还该贷款,未经前夫同意,将前夫的二代身份证及户口本交给周某并委托周将上述房产交由茅某经营的房产中介所挂牌出售。
周某以代理人身份以人民币48万元的价格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王某定金2万元。
在办理房屋买卖相关手续中,蒋某再次指使陈某冒充共前夫在手续上签字。
同日王某将购房款38万存入房产中介茅某帐户,由茅某将36万转入转入蒋某还贷帐号还贷,余款2万元现金交给蒋某。
前夫发现异常后去房监所查询,该所终止该房产交易手续。
王某收回定金2万。王某收回定金2万问:蒋某、周某、陈某是否构成诈骗罪?如何定罪?如果法院判决有几种判法?如何民事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