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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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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318418什么是编号?

追诉期

我是2002年10月进公司工作的,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公司不予安排工作,变相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请问我可以要求给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补偿吗,是否有追诉期,追随期多久,怎么计算?

咨询者:fa491599上海
[咨询时间:2013-07-19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刘宏耀律师
[地区:上海-南汇区
手机:13818955168
积分:5112
]
回答时间:2013-07-19 14:48
刘宏耀
时效一年,从2008年1月1日起算
吴长军律师
[地区:北京-西城区
手机:13501138318
积分:1336
]
回答时间:2013-07-19 16:16
吴长军
依据法律规定,你属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自2008年1月1日以后的时间可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时效为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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