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买了个二手房,约定交房日是9月15日之前,现在我们资金到位,准备付尾款了,可是原房东与房客之间租期未满(原来房子是出租的)产生的违约金让我们支付,这合理吗?我们不同意,现在他们尾款也不急着要了,说是9月15日给就好了。
我们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