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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十三年 无结婚证 生一女 丈夫去世 财产怎样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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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31822什么是编号?

结婚十三年 无结婚证 生一女 丈夫去世 财产怎样分

我和丈夫都是二婚 他有两个女儿 一位老人 我们结婚是没有领结婚证 后又生一女 丈夫去世 小女没满十八岁 只有13岁 请问财产因该怎样分。

咨询者:fa129646山西
[咨询时间:2010-08-18
悬赏分:
解答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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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3
曾军律师
[地区:福建-厦门市
手机:13400663628
积分: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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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0-08-19 00:29
曾军
1、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从1994年2月1日起,没有办理婚姻登记而同居生活的,婚姻关系无效。因此有可能你的妻子身份不被法院认可。
2、如果在你们同居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话,应先分出应属于你的那部分,否则全部按你丈夫的遗产处理。
3、在分割你丈夫的遗产时,你们共同的女儿、你丈夫先前的两个 女儿及一个老人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分你丈夫的遗产。
4、如你对你丈夫生前有较多的扶养,那么你可分得适当的遗产。
刘学民律师
[地区:内蒙古-赤峰市
手机:18304768788
积分:979
]
回答时间:2010-08-19 10:44
刘学民
你们共同生活期间添置的共同财产你分得一半,你丈夫的另一半财产由先前的2个女儿、老人、和后生的女儿均等继承。
王森武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051910558
积分:268
]
回答时间:2010-08-19 10:46
王森武
结婚13年,没有结婚证,那么你们是在1994年2月1日后结婚的,按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所以你们不能按夫妻关系继承财产,你女儿可以继承父亲的财产,按婚生子女对待,而你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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